木田问答 | 「反LGBT不也是基本权利嘛?」

「话说反LGBT不也是基本权利嘛。有些LGBT言论确实很过激。不得不说有时候成为政治正确和意识形态就是很烦人。」
人的基本权利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如受教育权)和政治与公民权利(如选举权);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应干涉他人的基本权利。「反LGBT」是否为基本权利,取决于将「反」界定为思想、言论还是行动,「反」的又是LGBT的存在本身还是LGBT的相关政策。
倘若对LGBT的反感仅仅停留于思想层面,并未干涉到LGBT群体的权利,仍属于思想自由的范畴,这种反感LGBT的人或许会受到道德指责,但不应受到法律指控;通过合法的议政渠道表达自己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不同意见,也是基本的政治权利。然而,如果以干涉性的言论与行动侵犯了LGBT群体自主选择性别表达方式与亲密关系对象的权利,甚至因此侵犯了LGBT群体的生命健康权(如:试图扭转性取向的电击),这就不能被称为「基本权利」。
无论是性多数群体还是性少数群体,无论是主体民族还是少数民族,无论是社会上的哪一个阶层,都可能有所谓的「过激」言论出现;这里的关键在于「过激」与否是哪一个群体所定义的,判断的标准又是什么。
在我们日常生活的多数情况下,某种言论被称为「过激」,并不一定是因为该言论缺乏公共讨论的理性,而很可能是因为该言论与我们所处社会的现实环境与主流价值判断相去甚远;这也是为什么当下反对种族歧视已被多数人接受,但动物权利运动却往往被认为「过激」,尽管推广动物权利运动的伦理素食主义者的价值观基础与反对种族歧视者同根同源。
在这种话语体系下,与「过激」相对应的是不再是本应相对应的「理性」,而是「主流」;而掌握话语体系权力的群体圈定了「过激」与「主流」的分界。在不同的议题讨论中,话语体系权力也可能在不同群体中迁移,但话语体系的权力和政治、经济等方面的权力是多位一体的,服从于整体的权力结构。 因此,回到LGBT的问题,如果LGBT在一个社会的话语体系和价值判断中是「非主流」的,那么处于这个社会中的读者认为有些LGBT的言论「确实很过激」,是可以理解的;但这个意义上的「过激」并不意味着「非理性」,也不意味着「不正确」,更不能作为支持「反LGBT」作为「基本权利」的理由。
再说「政治正确」,这个词本身其实起源于反「政治正确」者为主张反歧视者贴的标签,因为前者认为「小孩子才分对错,成年人只看利弊」(当然这句话本身也被劳伦斯·科尔伯格【Lawrence Kohlberg】的心理学实验证伪了),并认为后者将整个社会视作「压迫者-被压迫者」的二元对立关系,片面强调「被压迫者」的权利,容易导致逆向歧视,忽视了社会整体的发展需求。前者还认为,「政治正确」者对平等的过度追求也有可能鼓励通过政府权力来消除一切不平等的做法,从而将民主社会推向威权甚至极权。 所以说,这位读者表示「成为政治正确和意识形态就是很烦人」,尽管在措辞上更偏感性,也是有其理性基础的。这也需要LGBT平权运动者,以及更广泛议题光谱上的社运人士,在社运策略上进行一些反思与调整。最大尺寸的彩虹旗、轰轰烈烈的骄傲游行,在LGBT社运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LGBT社运绝不应仅仅是这些价值倡导活动本身。毕竟,如果尚未深入了解某项平权运动的人首先不是从理性分析(实然角度)认识的该社运,而是从价值判断(应然角度)认识它的话,他们就很可能像反感其它意识形态(爱国爱party之类)一样反感这项平权运动。 然而我们必须承认,「政治正确」这一词语所代表的主张在当今社会远远利大于弊。从实然角度来看,「政治正确」所试图保护的群体仍处于广泛的结构性不平等之中,而社会上不少人的道德感足以体察并适应社会主流的价值体系,但尚不足以「慎独」地约束其偏见性思想转化为歧视性的言论与行动,从而防止对弱势群体造成实质性的权利伤害;「政治正确」正是要在社会完全达成结构性的平等转变之前,即先行将反歧视原则确立为社会主流价值体系,化自律为他律,降低反歧视所需的道德阈值。从应然角度来看,反「政治正确」者对「政治正确」的上述两点质疑,属于「政治正确」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矫枉过正,而实践中的问题只能在实践中解决;正如民主选举中出现了贿选问题,并不能反证民主制度本身是不正义的。
这位读者提到的三个角度,不仅存在于当今社会对LGBT平权运动的争议中,也存在于劳工平权、居住正义、环境伦理等更为广泛的社运议题讨论中。权利与非权利的界定、合范与失范言行的判断、政治自由与政治正确的分野,都是我们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将要继续深入讨论的问题,每一个问题都值得单独写一篇甚至几篇文章;木田君的这篇答案仅仅是抛砖引玉的初级版本,不过希望能对这位读者有帮助,也希望它能作为其他有兴趣的读者展开深入讨论的小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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